加盟连锁加盟

迎接连锁加盟店的时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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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,该公司想好好促销一番,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和零售商,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,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,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,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,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: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、店号的权利,提供该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 - how(技术)及制造秘方,更进一步的给予各项训练、指标及支援。

 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、商标,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、管理、行销,当然相对的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,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,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必然要订立个合同,这种合同就叫做连锁加盟合同;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,就是连锁加盟系统。

  当然这种销售方式也不就限于新产品,几乎所有的行业、所有的商品和服务,经过设计后都有可能使用连锁加盟的方式,大如高标准观光旅馆,小如冰淇淋,如今在欧美各国和中国都可以看到。

  依国际连锁加盟协会(IFA)的连锁加盟的定义: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。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、特权,使其能经营生意,再加上对其组织、训练、采购和管理的协助,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,作为报偿。

  上述之定义,我们可以将连锁加盟制度,归纳成三点:

  (1)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、加盟店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,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,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,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、印妥,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者,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。

  (2)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,及与此相对的代价,付与之义务履行。

  (3)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合同签订双方,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:

  ①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、商标等企业标识,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 - how,并加以指导。

  ②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,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,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,从事其事业的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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