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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开店协议未标明,入股借钱搞不清判还款8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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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(记者璟 通讯员 安法)好朋友合伙开店,提供的12万元资金究竟算借款还是投资,因双方之间无任何书面合伙开店协议和说明,导致产生分歧和矛盾。近日江岸法院作出判决,该款项属不当得利,应予以归还。

  范某在汉口江汉路开了一家奶茶店,生意很不错,于是准备开第二家。但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,她找到了多年好友王某商量。两人草拟了一份合伙开店协议。但协议中,双方未约定王某提供多少资金,也没有注明是借款还是合伙,协议上也无任何签名。

  2010年7月13日,王某让丈夫李某通过银行转账,交给范某10万元,第二家奶茶店便在双方的筹备中开张了。后因经营需要,同年12月21日,李某又打给范某2万元。

  由于李某夫妻不在武汉居住,奶茶店便交范某全权经营,但生意并不好。2012年5月,因一直处于亏本状态,范某便将店转了出去,结余的钱按照比例分配,还给王某4万元。没想到一年后,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,原来是李某想要回余下的8万元。

  李某认为,自己给范某打了12万元,但对方只返回4万元,余下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,遂诉求判令其返回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期间利息。但范某辩称,李某打给自己的钱是投资入股,投资必然有风险,拒绝还钱。

  江岸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范某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上的根据从原告李某处获得8万元,已构成不当得利。近日法院判决,范某返回李某8万元,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支付利息。

  法官点评 

  不当得利,是指无法律依据上或合同上的根据,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。此案中,双方并未约定李某提供的12万元为何用途,因此范某无法证明此款为对方投资入股,故应予以返还。共同投资的情况下,合作伙伴之间发生资金往来,应尽量注明款项行为目的,避免将来引发不必要的争议,而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一起合伙做生意,由于生意赔本了,一方想退伙。能退吗?合伙人该怎么办?

  1、尽量双方协商解决,否则需要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开店协议来判断是否有机会退出。

  2、想退伙需要满足的条件有:

 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;

 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;

  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;

 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,不论何种方式出资,均以金钱结算;

 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,应进行赔偿。

  3、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,但是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:

 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;

 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;

  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相关案例:

  合伙做生意 散伙欠款要一起还( 东方今报)

  □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和忠 张荣胜

  东方今报许昌讯 合伙做生意,赔钱了,大家应共同还款。11月11日,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,判决其中一个主要合伙人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2010年11月,王某开办一家饭店,并与另外两人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,共同出资,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为:王某占51%,另外两人各占24.5%。

  饭店经营期间,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,共欠食材供货商赵刚货款43412元。2013年5月27日,该饭店注销。赵刚遂找老板王某索要货款。王某表示除了他之外,饭店还有两名股东,债务应该所有股东一起偿还。因王某不予支付欠款,赵刚便把王某告上了法庭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虽然是饭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,但该饭店实际上是王某与他人合伙开的,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,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开店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进行清偿,而王某应当承担51%的还款责任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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